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昌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
《建昌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建昌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建昌县境内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2014年建昌县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但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古生物化石资源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遗失的风险。为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及资源,防止其遭到破坏和流失,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积极推进我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加强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部署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利用工作。
二、工作目标
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挖(掘)、贩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提高公众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决定成立建昌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赵宜洋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冀大勇 县委常委、副县长
宛 斌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安林担任,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
四、职责与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负责化石资源市场的管理,组织开展化石的鉴定、科学研究生产、科学普及;负责做好化石发掘项目的审批并做好监管;对发掘的化石专人保护,登记造册,在项目选址中合理避让全县范围内已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分布区域;负责对非法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化石举报案件进行核实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盗挖、倒卖、收购、贩运古生物化石的违法活动;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保护网络,并对其日常管护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非法盗挖贩卖化石行为,对非法采掘化石举报案件核实查处,做好科考发掘古生物化石现场维稳工作。
县财政局: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古生物化石保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县文旅广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做好古生物化石的相关保护与鉴定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古生物化石区域内土地承包人的信息统计工作。
县发改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及保护责任,建立分工到片,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区域内的耕地、林地等地类的巡查监管保护工作,落实因盗挖(掘)古生物化石坑形成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管责任,对举报案件进行核查,对弃耕土地做好处置工作,为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打击盗挖古生物化石提供耕地、林地承包经营者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聚焦我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多措并举抓实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统筹抓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二)加大巡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并完善化石保护联动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贩卖古生物化石为主线,最大限度地遏制盗掘和非法贩卖化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护林员、网格员的作用,完善分工到片、责任到人的监管体系。
(三)严格规范古生物化石发(采)掘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采)掘活动和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挖活动。对未经批准私挖乱采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依法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化石保护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工作目标,制定不同时期的工作方案;二是化石产地要配齐看护人员,落实看护人员责任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三是各乡镇要成立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看护责任,定期开展整治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打击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四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调动全社会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凝聚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强大合力;五是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挖、倒卖、非法走私、故意毁坏重要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