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管理,更好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规范村民建房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建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3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在建昌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自有住房的规划审批管理,适用本通知。
(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依法编制详细规划时,应明确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控指引,重点对允许建设范围、建设强度和未来拆迁标准等提出相关要求,纳入城镇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二)凡列入近期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范围的村庄,村民建设住宅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村民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为危房的,经批准后,可在院内翻建,但要符合国家、辽宁省相关规范要求。
(三)凡列入远期建设范围的村庄,依据城镇详细规划进行控制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进行宅基地规划审批程序:
1.由个人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报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批准(备案)。
2.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不得侵占城镇道路、公共通道、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和影响消防、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设施安全,相关退线符合要求。
3.新建房屋功能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设计房屋功能不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的禁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严禁变相开发行为。
三、规划审批程序
(一)行政许可
1.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符合要求的报送县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村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要求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规划许可不得先行建设。
2.个人申请翻建房屋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部门或本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先行翻建。
(二)个人申请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及原有宅基地建房,申请人向本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原有宅基地建房还应提供宅基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两层及以上房屋需提供房屋设计方案)。
(三)村级审查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及原有宅基地建房,符合建设条件的,村委会进行审查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初审意见。
(四)乡镇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受理和审核,对拟建房屋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核实,综合乡镇及相关部门意见,做出审查意见后报送上级规划部门。
(五)城乡规划部门审查
城乡规划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受理和审核,对申请宅基地建房范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原有宅基地建房,符合国家规范的给予备案,不符合国家规范的不予备案,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施工验收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四、职责分工
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履职。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1.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做好要素保障,满足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需求;
2.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整合申请材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同时摸排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房刚性需求,开展相关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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