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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建昌县统计局 添加时间:2026-06-26

  一、起草背景 

  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明确规定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5〕1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葫政发〔2025〕6号)精神,为部署和推动全县各地区、相关部门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建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全县县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建昌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负责全县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专班成员名单附后)。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政府、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实施工作。普查任务完成后,各级普查工作专班自动撤销。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县统计局负责和协调具体普查工作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和配合开展渔业普查;县自然资源局协助核查耕地面积。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五、普查工作保障 

  (一)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专班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优先选用熟悉本地农业情况、掌握数字化工具的人员加入普查工作队伍,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二)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农业普查的任务量、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普查所需经费。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不包括“两员工资”),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解读单位:建昌县统计局

  解 读 人:焉子琪 

  电  话:0429-7710269 

责任编辑:闫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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