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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4-08-16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建昌县公安局治安队起草了《建昌县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豢养犬只的数量不断激增,因养犬问题造成了社会面治安秩序乱相丛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人民群众之间因为养犬问题的冲突时有发生。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适合我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的政策性文件出台。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为2018121日起施行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建昌县养犬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共三十九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明确养犬管理体制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为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明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办法》根据本市实际,确立了政府组织协调、公安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县区内各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从维持养犬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与稳定性出发,规定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三是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物价)、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广播影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实现对养犬各环节的全面监督。 

  (二) 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明确养犬人应承担的费用。犬只处于狂犬病有效免疫状态是养犬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三) 实行养犬登记,明确登记条件。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养犬人与犬只的饲养关系,指导养犬人合法养犬,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根据本实际情况,《办法》从养犬人、限养数量和禁养品种、犬只免疫等方面设定了一定条件。首先,针对个人养犬与单位养犬的不同情形,《办法》要求养犬的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有固定居住场所,要求养犬的单位配备负责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和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并与办公楼、居民区隔离。此外,由于藏獒等大型犬、烈性犬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办法》按照《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确定了在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48种大型犬、烈性犬只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 细化养犬行为规范,明确养犬人的责任。针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办法》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制止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后的协助救治和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置以及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 规范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利于减少流浪犬只的数量,防止犬只疫病的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同时,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领养犬只,也有利于为收容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为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犬、走失犬等犬只;二是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由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体现登记管理的后续服务;三是经检疫合格的犬只可以由他人领养,犬只领养人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四是经检疫不合格或者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规定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此外,《办法》还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参与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既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也可以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 强化对犬只的经营销售等活动的监管。犬只的养殖、诊疗和销售等经营场所经常有大量犬只聚集,犬只疫病传播的可能性较大,对公共安全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办法》增加了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规定,以便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开展监督检查。 

  (七) 明确违法养犬责任,体现宽严适度的处罚原则。关于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办法》严格遵照《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本《办法》不再规定。一方面,遵循“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对危害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危害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比如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犬只伤人后不履行协助救治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作出较高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规定。

 

  解读单位:建昌县公安局

  解读人: 冯国锋

  联系电话:7217123

责任编辑:张玖鑫
相关文档: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昌县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